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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百万元

2018-08-14 14:41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广受电信用户关注的《江西省电信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13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修订的《条例》规定,泄露、毁损电信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发现异常费用应立即告知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查询电信费用提供方便,制作清晰易懂的收费清单。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数据流量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产生超出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五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告知电信用户,并根据电信用户要求采取停止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等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垃圾信息治理方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电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应当停止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0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如有下列两种行为,将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现违法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不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电信资源或者服务的;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互联网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或者泄露、毁损、篡改、丢失其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公共场所都须配套电信设施
 
  《条例》对电信市场目前存在的个别垄断以及所谓“独家”情况予以了明确禁止,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允许有恶意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排挤竞争对手实施垄断电信服务,或者有为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等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情形。
 
  《条例》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江南都市报 全媒体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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