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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探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2015-11-24 10:16 来源:九江晨报

不服生效判决还可以找律师介入

九江市探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九江新媒体JJXMT.CN] 为积极探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11月20日上午,根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司法局、九江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九江市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办公室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引导申诉人合法理性表达诉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市法院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探索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切实为律师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矛盾化解提供良好条件,依法审查处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市法院相关部门将会同驻院值班律师共同做好律师代理申诉相关工作。市司法局将积极引导律师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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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申诉,主要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为申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法律监督,代为参加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等公开审查活动,代为参加再审诉讼活动。申诉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申诉人经济困难且申诉所涉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可以向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申诉人的申请事项和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代理律师可持单位介绍信(函)、执业证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相关卷案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人员在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代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可将律师意见写进审查结论文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诉案件做出书面审查结论,并及时将书面审查结论送达申诉人以及代理律师。为确保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适时沟通情况,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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