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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九江市最高为950元/月

2015-08-20 08:47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8月19日,浔阳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较调整前平均增幅达38.1%。由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所划的区域不同,所以,调整的额度也不一样,我市属于二至四类区域的调整。凡是符合条件的对象均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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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全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四类区域:一类区域从75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均在南昌市);二类区域从71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适用于: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类区域从67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适用于: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四类区域从63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适用于: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是按照江西省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以平均标准为例,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为保障失业人员的日常生活,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占同口径最低工资平均标准的74.6%,三条保障线之间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衔接。
 
    根据我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至少参保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若缴费单位(含破产企业、改制企业)已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浔阳晚报 记者 包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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