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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 丈夫欲离婚摆脱“拖累”

2015-07-03 10:46 来源:九江晨报

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 丈夫欲离婚摆脱“拖累”

可法律不站在他一边

   
    [九江新媒体JJXMT.CN]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不能结婚,或者结婚了也属于“无效婚姻”。具体讲,就是婚前一方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病的事实,而与他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精神病人在病情发作期间,不能登记结婚;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期,或者完全康复的,在告知了结婚对象的情况下,才能结婚。那么,两个正常人在结婚之后,一方才患上精神病的怎么办?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04年相识,一年后结婚,2006年3月生育一子。2008年,王女士神情、行为和性格开始出现异常,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妻子病发后,李先生一直外出打工,王女士则居住在父母家中。

    一晃六年,王女士的病情有了好转。但李先生认为,他与王女士已经没有了感情,且妻子的病情让他长期忍受着难以言状的身心摧残和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故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理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在婚续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现病情已得以控制和好转,并不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故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本案中,王女士虽病情有所好转,但仍然没有劳动能力,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来源,父母也已老迈。李先生作为丈夫,有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并不能借助离婚来逃避其责任和义务。(九江晨报 吴婕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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