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 丈夫欲离婚摆脱“拖累” 可法律不站在他一边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04年相识,一年后结婚,2006年3月生育一子。2008年,王女士神情、行为和性格开始出现异常,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妻子病发后,李先生一直外出打工,王女士则居住在父母家中。 一晃六年,王女士的病情有了好转。但李先生认为,他与王女士已经没有了感情,且妻子的病情让他长期忍受着难以言状的身心摧残和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故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理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在婚续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现病情已得以控制和好转,并不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故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本案中,王女士虽病情有所好转,但仍然没有劳动能力,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来源,父母也已老迈。李先生作为丈夫,有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并不能借助离婚来逃避其责任和义务。(九江晨报 吴婕 记者 赵岑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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