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做了别人借钱的中转人 结果自己成了欠钱的 [九江新媒体JJXMT.CN]有帮人代签协议的,也有帮人借钱的,这些事都需要注意。市民李某就因为帮朋友借钱给另外一人,结果自己成了欠钱的。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民间借贷案。 2012年,在北京务工的周先生因为做生意周转,打电话要九江的朋友吴先生借款5万。他要钱要得急,又说身上没有银行卡,人也不在九江,吴先生就委托李某帮他给钱。具体给法是:吴先生打款5万到李某的账上,李某取出来交给周先生。当然,李、周同在北京。 李某依照吴先生的指示做了。为了保险起见,在把钱交给周先生时,他特地要了一张收条,以证明自己没有贪污一分钱,5万元原封不动地给了借钱人。收条上还签了周、李二人的名字。 两年后,李某也因为缺钱,找吴先生借钱。此时,周先生欠吴先生的5万元还没还,吴先生正愁怎么把钱拿回来,突然想起,当时借钱时,打钱是打到了李某的账上。于是说道:“要我借钱可以,你先把之前那5万元打个欠条给我。” 李某心想,那5万元跟自己无关,反正有收条在手,迟早是姓周的还。事出紧急,为了让吴先生借钱给他,他就当场写下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 他万万没想到,不仅钱没借着,结果还被送上了被告席——吴先生以这张5万元的欠条为由,让李某还钱。 庭审时,李某一个劲儿地喊冤,说当时他是帮吴先生借钱给朋友,并向法庭出示了周先生开具的收条。法庭传唤周先生到庭作证,可是他已经人间蒸发。这下李某百口莫辩。法庭也认为,因为周先生不能到庭,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李某所称的帮吴先生借钱一事,无法证明真伪。 法院认为,现有一张5万元的欠条,足以证明李、吴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辩称这份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判决李某根据欠条,还款5万元给吴先生。 ■法理解析:本案看上去李某很冤,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李某所说的又是不是实情呢?首先,周先生的确开具了收条,但这张收条上写着“今收到5万元”,落款为周、李,没有吴先生,所以无法证明周先生的收款行为与李、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关联性。如果周先生可以到庭,证明收条属实不是伪造,那么李某肯定不会败诉。 此外,李某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意思就是,当时吴先生打款5万元到了李某账上,要他委托交给周先生。这份委托书,的确证明了吴、李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是委托的事项是否真的付诸实践了呢?李某依然无法证明。 而本案确凿的证据是:银行交易凭证,吴先生汇款5万元到了李某账户;欠条一张,白纸黑字,写着李某欠吴先生5万元。法官以此作出判决,合情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有证据佐证,李某吃亏就吃在缺乏证据。(九江晨报 王苏平 记者 赵岑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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