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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行非货币投资缴纳个税可分5年缴纳

2015-04-14 10:57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按照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而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180万元。
 
    此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据悉,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九江晨报记者 马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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