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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 孩子抚养费分文不给咋办?

2015-03-27 15:56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人们一般都知道,法律上的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离婚就是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有分歧,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比如,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给女方,如果男方不给,那么女方则可申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而有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那另一方该如何是好?
    九江县人张女士和陈先生于2014年4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张女士抚养,陈先生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8万元。但已经过去了一年,陈先生对这笔抚养费反复推脱,至今未支付一分钱。
    张女士想到九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法院却告诉她,之前她和丈夫是协议离婚,而不是法院的判决,所以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如果张女士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起诉陈先生,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孩子的抚养费。
    法理解析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不属于以上范围之内。所以,张女士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纸空文,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九江晨报 朱丽娟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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