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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车"超时"被收50元停车费 车主质疑不合理

2015-02-13 10:44 来源:(浔阳晚报 )
    [九江新媒体JJXMT.CN]去年1月,省发改委曾发文明确要求:全省交管部门免收交通违法中被强制拖离现场及被暂扣车辆的拖车、停车费,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实施。这意味着车主只要在法定的15日内取车,就不用再缴纳除交通罚款外的任何费用。可是,市民郭女士却向浔阳晚报反映,她的车只在停车场停了9天,拿到放车证取车时却被收了50元停车费,并且没拿到任何票据。
 
  据郭女士介绍,1月28日,她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车被拖到一家停车场暂扣。2月4日下午,事故处理结束后她拿到放车证,第二天取车时却被告知取车超时。“4日下午三点多钟就拿到了放车证,因为有事没有立即提车,第二天早上我凭放车证取车,工作人员说开了放行证,就必须马上取车,否则算超时。”郭女士称,当时工作人员说其按照超时两天来算。
 
  由于没有及时取车,郭女士便按照停车场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了50元停车费用。可当她向停车场索要发票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此,郭女士表示就算超时要交50元停车费,发票总要开具吧。
 
  随后,浔阳晚报记者来到这家停车场了解情况,停车场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但停车场是按照物价标准每天15元收费的,可以退还郭女士多收的35元。而收了50元应该是业务员不熟悉导致的。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从扣车日起到取车日只要在15日内都是免费的,郭女士取车时仍在免费时长内,停车场不应该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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