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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用竞价方式化解合伙经营纠纷

2014-12-09 16:46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近日,永修法院白槎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经营时矛盾摩擦不断,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逐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查明,原、被告以前均是永修县医药公司的职工,在2008年医药公司改制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永修县医药公司白槎药店门市楼房一栋并与双方合伙经营白槎药店。后因经营过程中,双方摩擦不断,现矛盾升级,已无法调和,原、被告双方闹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想经营该药店。原、被告双方在白槎药店经营权归属上面互不相让并互相指责对方上班偷懒,对工作不负责任。在经过该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竞价的方式取得白槎药店的经营权及经营许可证的继续申报使用权。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开始竞价:承办法官说出低价6万元,原告毫不犹豫的喊出6万元我要了,被告愿出6.1万元;原告出6.2万元,被告出6.3万元;原告出6.5万元,被告处6.6万元;原告出7万元,被告出7.1万元;此时原告开始犹豫了,原告没有再次喊价,7.1万元一次,7.1万元二次,7.1万元三次;法槌“砰”的一声响起,最终被告用7.1万元竞价方式取得白槎药店的经营权及经营许可证的继续申报使用权。
 
    该庭承办法官通过竞价的方式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合伙协议,双方合伙经营的白槎药店在有效经营许可期限内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经营权和该店的经营许可证的继续申报使用权通过双方竞价归被告享有,被告按竞价补偿原告7.1万元。二、原告同意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得在白槎镇经营药店,其后不受限制。三、原、被告散伙后,被告方经营药店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但因药店的证、照未变更,被告经营过程中如遇相关检查需原告协助配合的,原告接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这起矛盾纠纷的调解缓和了邻里街坊的矛盾,为该街道的和谐融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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