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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实施 九江10名孤残儿有了"家"

2014-11-28 15:40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不但扩大了寄养儿童的范围,也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浔城目前现状如何?新规实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儿童福利院共有十余名孤残儿童寄养市民中,他们在“模拟家庭”中接受康复治疗,感受家庭温暖。

  现状:浔城10名孤残儿童进入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使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享受到温馨的家庭氛围。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现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是民政部于2003年正式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之后,全国各地都有不同探索。
 
  随后,记者致电咨询了市儿童福利院,该院在1991年左右就正式启动了家庭寄养这项工作。“保护孤残儿童,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的身心,尤其是心理最大限度地恢复健康健全,从一定意义上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他们回归家庭生活。”市儿童福利院一名负责人说:“寄养与收养不同,寄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其监护权还在福利院,而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则是其养父母。”目前,市儿童福利院有151名孤残儿童,其中在家庭寄养的最多只有10人。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为寄养家庭提供寄养儿童生活、医疗等费用,“在孩子吃穿及医疗的花费上,我们会对寄养家庭进行补贴,一般每个月在300-600元不等。也就是说,被寄养的孩子虽然生活在某个家庭,但事实上还是国家的孩子,寄养在家庭中的主要目的,是让他们找到家的温暖,更健康地成长。”这名负责人说道。
 
  管理:考核不合格,随时解除寄养关系
 
  据介绍,相对一些大城市来讲,九江市家庭寄养的孩子并不多。“大概在1991年左右,福利院里的孩子较多,而且大多数是健康的孩子,所以当时寄养在家庭中的孩子相对也较多,而现在家庭寄养的孩子最多也有只10个。”该负责人介绍说,现在儿童福利院里有151名孩子,且部分孩子由于残疾较重,家庭寄养无法进行有效的康复训练,因此不适合家庭寄养,再加上对寄养家庭的考核很严格,所以大概只有10名儿童实行了家庭寄养,“现在市儿童福利院里的条件也不错,设立了一个特护班,他们在院里能得到很好的照顾,所以不怎么需要寄养了。”
 
  据了解,民政部门要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孩子被寄养后,由于身体原因或到了该上学、该接受培训的年龄,或有人愿意收养,可能会随时解除寄养关系。另外,市儿童福利院专门有工作人员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检,还要对寄养家庭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寄养家庭环境、卫生情况、和睦与否等,一旦寄养家庭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寄养孩子,也会马上解除这种寄养关系。
 
  新政: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
 
  从12月1日起,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新规将正式实施,包括流浪儿童在内的孩子将以新的方式进入寄养家庭,开始自己的“家庭生活”。此外,相较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家庭寄养如何申请?什么样的家庭符合条件呢?记者了解到,家庭寄养儿童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拟寄养家庭向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寄养家庭进行养育、护理、康复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寄养家庭资格证》。儿童福利机构与具有《寄养家庭资格证》的家庭签订试寄养协议,试寄养期不得超过90天,试寄养期满,经评估合格后,签订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须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此外,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未患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根据规定,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为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的全职女性,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具备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即使寄养成功,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也将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儿童的饮食质量、营养状况、生长发育、人身安全及权益的保障、家庭教育、护理情况、康复效果、居住环境、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照料人品德、主要照料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等内容。
 
  寄养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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