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拘役
2014-11-25 10:42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鲍观升、王爱林)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有人不仅不还钱,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近日,由都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查,2008年6月17日,被告人邵某已接手“都昌县钱江摩托车专卖店”为由向被害人江某借款10万元,后因接店事宜未谈成,被告人邵某便返回彭泽老家。经被害人江某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人邵某于2008年7月通过银行转账还款5万元,后被害人江某多次打电话催被告人邵某还款,被告人邵某不接电话甚至更换手机号。江某于2009年将被告人邵某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付江某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2010年1月30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邵某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江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5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告人邵某下落及财产无果。2010年5月12日,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2012年1月10日,法院执行法官找到了被执行人妻子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他们均表示不知道被告人邵某的下落。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邵某归还了江某81900元,并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归还了所欠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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