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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给错房屋钥匙 买好的房子被别人住了

2014-05-30 10:31 来源:九江晨报

事后开发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住错房的也要担责

    5月2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交错房屋钥匙致使邻里对簿公堂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立即返还侵占原告汤某的房屋,第三人长江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予以协助。

    2009年8月,汤某用多年在外务工攒下来的钱,购买了彭泽县水岸明珠小区的A11幢2单元602号房。汤某与开发商长江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2010年9月2日办理了房产证。

    2009年9月29日,被告李某也购买了与汤某同一小区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该份合同的封面房号出现了错误,写成了本是汤某购买的房屋A11幢2单元602号房,而合同内容中书写正确,写的是李某购买的第A11幢2单元601号房。之后李某交费票据上载明的均为A11栋2单元602号房,但房产证及办理按揭时的他项权证的房号均为A11幢2-601。

    2009年12月25日,李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错将A11幢2单元602号房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便开始装修602号房,并于同年农历年前搬进602号房居住。此期间汤某在外务工,中途回来看见自己购买的房屋被他人装修,便找到开发商要求处理,开发商答应协调处理但无果。汤某2010年上半年回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发现交房仍然错误,其购买的602号房被李某占有,便又找开发商要求处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对水岸明珠小区A11幢2单元602号房恢复原状,并返还房屋,开发商对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过审理多次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李某在第三人处购买了A11幢2单元601号房,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因开发商严重失误而错将602号房钥匙交付给李某,为此李某将属于汤某的602号房占为己有,李某及开发商均应承担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解析

    本案应是开发商和李某的混合过错行为,导致汤某所有的房屋被非法侵占,所以法院判决李某及开发商均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不过因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行为,需要严格区分李某及开发商在这一侵占行为中的各自过错程度。

    本案中,开发商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汤某房屋被侵占的主要原因。因开发商在与李某的房屋交易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它对自己开发的整个楼盘的房屋楼层结构和房产销售情况了如指掌,开发商在销售管理过错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错将房屋搞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其在签订房产购买合同和交易过程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自己的全部损失中,承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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