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借钱时虽然双方约定了支付感谢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9月2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感谢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被告孙兵向原告吴鹏借款十万元,由孙兵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孙兵每月支付吴鹏感谢费5000元。当年11月份和12月份,孙兵各支付了吴鹏感谢费5000元,合计10000元。2013年1月起,由于孙兵停止支付“感谢费”,吴鹏向孙兵多次催讨借款无果,于2013年9月将孙兵告上了法庭,要求孙兵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2013年“感谢费”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吴鹏凭据索款,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孙兵拖欠不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每月5000元“感谢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吴鹏要求孙兵支付45000元“感谢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兵已支付给吴鹏的“感谢费”10000元应视为孙兵归还给吴鹏的借款本金。故法院一审判决孙兵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吴鹏借款90000元,依法驳回了吴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彭泽县人民法院何方瑜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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