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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办厂之名敛钱财 获刑罚三年十个月

2013-09-10 09:4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9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家朝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旬,被告人张家朝化名张涛,在本市浔阳区庐峰路星星旅社结识了被害人威某,随后张家朝对威某谎称自己在九江市新港镇投资兴建东莞力成电子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称电子公司),并以伪造的“东莞力成(九江)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涛、工号001”的工作牌示人。2011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家朝取得被害人威某信任后,分别以电子公司需要钱周转、送礼、请环保局有关人员吃饭、进材料、修理机器、购买机器等为借口,同时虚假承诺转让部分企业股份给威某、安排威某外甥进厂工作、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威某30万元等,多次骗取威某现金人民币51200余元。期间,被告人张家朝在确信被害人威某对自己还款诚意和还款能力深信不疑后,还分别以去南昌办理离婚、酒店吃饭欠账、欠旅社住宿费、儿子及儿子的老师带学生来九江玩等为借款理由,以借为名骗取威某的现金人民币78500余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张家朝挥霍一空。2013年1月,被告人张家朝在被害人威某多次催要被骗钱款后逃离九江,并中断与威某的联系。2013年2月22日,永新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新县工业小区门口的商店将张家朝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共计人民币129700元,且数额巨大,其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家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浔阳区人民法院潘梦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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