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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用餐未付款 前任校长被诉

2013-09-04 10:24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前任校长及该校老师签单用餐未付款,因公务用餐,法院判由该校偿还。8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泽县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太泊湖中学)向原告张诗霞偿还欠款人民币6877元。

    2012年被告太泊湖中学的校长为叶水根, 被告叶水根校长和该校教师于3月份至7月份在原告经营的“大味王”餐馆赊欠用餐20次,共计欠款6877元。其中16份签单上属校长叶水根的签名,欠款共4510元;余下的是该校教师的签单4份,欠款为2367元。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叶长根以欠款应由被告太泊湖中学承担拒付,被告太泊湖中学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以被告叶长根签名的4510元用餐单为据要求被告叶长根个人偿还此欠款,被告太泊湖中学偿付欠款236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叶长根称原告诉请的用餐费是其任被告太泊湖中学的校长时的接待用餐,该笔费用应由被告太泊湖中学承担,其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叶长根为支持其辩称理由提交彭泽县教委审计工作记录,证明被告叶长根离任时被告太泊湖中学欠原告应付款6876元。被告太泊湖中学承认原告诉请的用餐费6877元是学校所欠的债务,并表示同意偿还,但是由于学校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只能等有钱时还款。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签单索欠款,理由正当。但原告要求被告叶长根偿还的用餐费4510元属被告太泊湖中学的公务用餐,应由被告太泊湖中学偿还。被告太泊湖中学辩称其经济困难,需等有钱时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立即偿还欠原告用餐费6877元,遂作出如上判决。(彭泽县法院周淑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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