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法院恢复执行后申请人获得和解协议前的赔偿。8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因被执行人陈万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吴华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前的原赔偿进行执行。 2010年10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对吴华诉陈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判决:陈万赔偿吴华款项人民币共计73359元。判决生效后,陈万并没有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吴华遂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陈万,并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吴华付款。此后2010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份陈万分三次共向吴华支付14000元,剩余款项59360元。之后,陈万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困难,由于自己因病已经住院,请求对于剩余款项予以缓缴。法官遂把双方约在一起进行谈话,吴华了解到陈万的情况后,同意在剩余款项59360元的基础上减少10000元,计49360元。随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万所欠款项49360元于2012年底全部付清。此后陈万分别于2012年10份,2013年2月份向吴华支付了20000元,剩余29360元。对于剩余款项,吴华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就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经过法院调查,陈万夫妻有银行存款共计34360元,法院遂立即对该存款进行了划拨。 在领取案款的当天,陈万向法庭表示很后悔没有及时的把钱给吴华,导致出现今天这样的情况,本来只需付29360元,现在却要承担39360元。法院向其说明,由于双方已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的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否则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此前的执行和解协议将不能发生效力。吴华表示,考虑到陈万的病情,对于剩余的5000元,可以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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