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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不还到期借款 法院判决给付

2013-08-28 09:16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借款人打借条给出借人时,习惯是注明一次性还款时间。8月2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条上注明分期分批还款时间,因借款人前期借款没有归还,出借人就该笔到期借款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焦波偿还原告周娜到期借款20000元。

    2013年2月8日,被告焦波向原告周娜借款37000元,被告焦波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6月底偿还20000元,10月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到期借款20000元。

    被告周娜辩称,向原告焦波借款37000元属实,应当偿还,因我将此款借给李斌经商的,现其外出务工了,目前经济困难,无钱偿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做出如上判决。(九江法院网 江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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