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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期满拒不归还 法院调解还车赔偿

2013-08-06 09:35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汽车租赁本来是即满足了市场上暂时没有能力购买汽车的消费者群体的交通出行需要,同时又为自己经营获取盈利,按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归还汽车,既关乎诚信问题,更关乎是否违约。8月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不按期归还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经调解还车赔偿,案结事了。

    2012年10月31日,被告张雷承租原告所有的银灰色别克凯越车,租期为1天,双方就此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相关事宜。租期期满后,被告张雷未按约定时间交还给原告车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还承租车辆,并给付车辆租金、违约金、车辆磨损损失共计66470元,被告承担自租赁之日起至交还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行车违章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来回于原被告之间,反复做工作,终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前将承租原告所有的该银灰色别克凯越车交还给原告,如到期未交还,原告则于2013年5月30日对该车办理注销车辆户籍手续,被告赔偿原告车款50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前给付原告车辆租金、违约金、车辆磨损损失等共计45000元;被告承担自租赁之日起至交还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行车违章责任。

    法官告诫:法制社会需要大家不断的努力才会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希望大家都能自觉把诚实守信原则运用于自身的方方面面。(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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