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被告张雷承租原告所有的银灰色别克凯越车,租期为1天,双方就此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相关事宜。租期期满后,被告张雷未按约定时间交还给原告车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还承租车辆,并给付车辆租金、违约金、车辆磨损损失共计66470元,被告承担自租赁之日起至交还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行车违章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来回于原被告之间,反复做工作,终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前将承租原告所有的该银灰色别克凯越车交还给原告,如到期未交还,原告则于2013年5月30日对该车办理注销车辆户籍手续,被告赔偿原告车款50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前给付原告车辆租金、违约金、车辆磨损损失等共计45000元;被告承担自租赁之日起至交还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行车违章责任。 法官告诫:法制社会需要大家不断的努力才会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希望大家都能自觉把诚实守信原则运用于自身的方方面面。(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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