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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代垫入股金不得 法院调解买下股份

2013-07-26 09:18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近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在瑞昌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将其拥有的瑞昌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则给付被告转让款60000元。

  2011年7月2日,原、被告和案外人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瑞昌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日,经原、被告和张某同意,三人决定追加该公司投资款,被告由于资金困难,其应出的投资款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在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张99373元的欠条。后被告认为,其一直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账目也是原告自己做的,故不愿意偿还欠条中欠款。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937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通过向原、被告及案外人张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被告及张某原来是好朋友,三人共同投资成立该公司后,公司一直是由原告管理,公司的账目也是由原告自己做,公司的一切采买都是由原告负责。2012年公司决定追加投资款时,三人都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账目计算应追加的投资额。但是后来被告发现原告做的账目中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故怀疑自己当初签下的欠条不合理,实际上并不需要出那么多的投资款。所以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时,被告就不同意支付欠条所写金额。鉴于被告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现在对公司也完全没有经营的想法。承办法官就提出由原告买下被告的股份,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原、被告及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都同意了该方案。最后根据公司的清算情况,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关于转让公司股份的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文 九江法院网 吴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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