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 日常生活中,出具借条一般都会只注明借款本金,并写明约定的利率。7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出具一个总借条,写明本金及利息的总额,不将两者分别写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借条数额还款。结果判决被告胡明偿还原告张云借款本金56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李武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经释法,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虽然出具了70000元的借条,但实际借款为56000元,原告按月利率10%预扣二个月利息14000元,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因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利率按2.4%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原告当庭放弃被告李武的保证责任,故被告李武免除保证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江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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