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 当事人因有闲钱便主动找到他人入股投资办厂,却遇经济不景气退出投资,并协议将投资资金变成借款。7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胡足华偿还原告朱学华借款339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认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受在原告胁迫和为了挽救企业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因此两人签订的该份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同样也是有效的,原告凭条索款,理由正当,故做出如上判决。(文 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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