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 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瞿泽贵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黄小红、吕中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和岩磊、许志飞、张伟斌、蔡委、赵勇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害人叶志彪被同事以做木门边雕生意为由,骗至九江市十里大道国棉四厂一居民楼内,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月5日至22日,被告人黄小红、瞿泽贵、和岩磊、许志飞、张伟斌、蔡委、赵勇、吕中星等人为逼迫被害人叶志彪从事传销活动,对叶志彪进行言语威胁、虐待、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红、被告人瞿泽贵、被告人和岩磊、被告人许志飞、被告人张伟斌、被告人蔡委、被告人赵勇、被告人吕中星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瞿泽贵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泽贵、和岩磊、许志飞、张伟斌、蔡委、赵勇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此案无人上诉,已于2013年7月2日生效。(文 潘梦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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