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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棉花欲赖账 法院判决连带偿

2013-07-26 09:2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合伙做生意共享盈利,共负盈亏,降低了个人投资风险,越来越受经商者的亲睐。但生活中,很多合伙人合伙并没有像法律上规定的要求签订合伙协议,以至于产生纠纷时,合伙人就此方面为自己开脱辩解,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亦可以认定合伙关系。7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卖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根、石勇、李明给付原告刘娟棉花款14万元及自2012年12月22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损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12月8日,被告张根、李明到彭泽县芙蓉墩镇,对原告收购的棉花验货后并同意购买,口头约定,棉花价格每斤4.29元,当时有赵霞(安庆市某轧花厂负责人)陪同。次9日被告李明到原告处提货,净重为16460公斤。棉花装车后,原告要求李明付款,李明称自己未带现金,明日汇款。当天李明将棉花运至鄱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出售,从原告处购买的棉花在公司过磅,净重16380公斤。12月10日下午原告未收到汇款,即打电话给李明,李说马上汇款,但仍未汇款,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之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张根,张说不要着急。12月17日,原告到张根处催款,通过张找到被告李明,李明说暂时没钱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2012年12月21日给付,逾期按每天300元支付违约金。到期后,李明未按约付款,原告即打电话问该棉业公司会计,得知棉花款已汇到被告张根指定的被告石勇在安徽省安庆市的某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共计38。3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根催讨未果,被告李明电话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4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根辩称,我与二被告不是合伙关系,我陪李明去了原告处属实,因李明欠石勇的钱,第二天拉棉花我不知道也没去,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石勇辩称,合伙关系不成立,因我们之间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棉花交易过程我不清楚,原告找李明催讨棉花款我不知道,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李明辩称,合伙关系是否成立要有证据证明,欠原告棉花款属实,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明还称三被告系合伙关系,且欠条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认为,2012年12月8日被告张根、李明到原告处验棉花,约定价格,次日李明到原告处提货,送往鄱阳县某棉业公司出售,2012年12月12日鄱阳县某棉业公司将包含原告一车棉花款在内的三车棉花款计人民币38.36万元汇到被告张根指定的被告石勇在安徽省安庆市某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2012年12月17日被告李明向原告出具了14万元的欠条,本案原告及被告李明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三被告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可以认定三被告间存在合伙关系。被告李明、张根验货,由被告李明出具欠条,货款汇至被告石勇账户,据此可以认定三被告拖欠原告棉花款人民币14万元,三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以被告李明事后在欠据上注明如未按期付款,每天支付对方违约金300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法院认为该违约责任的约定系李明的个人行为,不宜由其他合伙人承担,但因三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根、石勇辩称,与李明不是合伙关系及汇款是李明欠石勇的棉花款与事不符,且被告石勇在庭审说不清楚也无证据证明李明欠他多少棉花的货款,故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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