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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相撞酿事故 赔偿标准争议大

2013-07-26 09:27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二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却争执不休。7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何金女30718.46元,给付被告胡成虎垫付款17816.78元。

    2013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胡成虎驾驶赣G3E618号小轿车由黄岭乡往船形陶村方向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与相向吴的小驾驶的(载妻子何金女)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吴的小及原告何金女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胡成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的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何金女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3天,于2013年1月3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3192.28元。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一年后视情况取出内固定物。原告出院回家休养至2月26日因伤肢疼痛再次入院就诊,住院7天,于3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904.56元。原告两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26096.84元,其中被告胡成虎垫付了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费23192.28元。原告伤情及后续治疗费经司法鉴定为:一、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二、后续治疗费约伍仟元。

    被告胡成虎的事故车辆于2012年10月25日在被告大地财保彭泽营销部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因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910.56元。

    在庭审中,原告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项目中的误工损失标准和护理费标准的争议比较大。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其要求误工费和护理费均为95元每天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其误工费应按农村平均收入的标准即每天56元计算,护理费应按服务行业标准84元每天计算。原告则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原告有时在家里做事,有时在外面做事,无法确定其平均收入是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误工费各是多少,现农民收入已经大幅度增加, 误工费95元每天是合理的,另原告受伤致残,需要人专门照看,护理费95元每天也是合理的。

    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得到赔偿。被告胡成虎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故第二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对吴的小责任范围内承担的份额表示放弃是其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此份额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胡成虎要求其垫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第二被告辩称原告是农业户口,其误工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原告生活居住在农村,其未提供因伤而在他处务工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故第二被告的此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即原告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付;第二被告辩称原告的护理费应按护理行业标准计算,此辩称意见合理合法,因此予以采纳。最终做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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