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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斩顽疾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即将施行,看看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2018-04-27 10:06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5月1日,九江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法规从立法层面引导规范居民、执法人员及相关单位行为,让城市市容管理有法可依,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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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条例》中又有哪些执法亮点和特色呢?4月20日,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培训会,对《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进行巩固学习。会上,记者采访了九江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两级执法: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
 
  根据《条例》要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有限;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这八个字则将执法重心点明。
 
  《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九江城区是一级执法,驻区执法大队虽接受辖区政府(管委会)调度,但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都以市执法局名义作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条例》中明确了九江城区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体制,规定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目前,两级执法体制正在积极稳妥推进中。
 
  规划前置:城市设计规范临街建筑物
 
  九江许多临街建筑物特别是临街居民小区存在乱搭乱建现象,阳台外组装晾晒支架和空调外机屡见不鲜,在居民们看来,这些都是合理利用空间而非违章搭建。由于居民对违法搭建的概念及范围不清楚,执法人员管理起来很被动。而即将实施的《条例》,对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设计有了具体的规范及处罚措施,这让执法人员对城市的违法搭建有了更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条例》规定,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改建、破坏统一规范的建筑物外立面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正在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和设备。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更加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直以来,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由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核,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而在《条例》实施后,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将更符合城市市容面貌规范。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正在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和设备。
 
  《条例》还增加了禁止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禁止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对派发印刷品广告或悬挂条幅的,责令改正可处200∽1000元罚款,可扣押广告材料。
 
  道路严管:流动经营露天烧烤要罚款
 
  《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违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1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违者可处2000∽20000元罚款;
 
  不得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违者对单位处5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不得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
 
  不得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单位处10000~10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2000元罚款。
 
  多方参与:共同施划停车泊位
 
  在《条例》中,明确了城管部门参与停车泊位前期施划的职责,并对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有了严格的规定,针对设地锁、僵尸车等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违者处200~2000元罚款;
 
  不得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机动车责令整改,处20~200元罚款;
 
  不得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以禁止方式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整改,处20~200元罚款,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拒不整改的,可拖移车辆。
 
  部门协同:不履行职责将被问责
 
  市容管理职责部门除了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还涉及到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条例》中,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市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样进行了执法行为约束。
 
  如存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协同职责,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建平、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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