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民生关注

口头承诺赠送的阳台“不翼而飞”

2017-03-07 10:24 来源:九江新闻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买房赠送面积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促销手法,可是,这样的“香饽饽”也不能随便吃。最近,市民翟女士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当初买房时售楼人员承诺赠送阳台,可到了交房时却“不翼而飞”。由于当时的口头承诺并未写进合同,翟女士维权十分艰难。

  1业主:售楼人员承诺赠阳台,交房时未兑现

  据翟女士介绍,她在观澜盛世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售楼人员承诺赠送阳台,但近日翟女士在收房时却发现赠送的阳台不翼而飞了。

  “当时只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并没有写在购房合同里。”翟女士说,她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可每次都被推脱。“开发商跟我说可以自己做阳台,但一方面是需要自费,另一方面也怕被执法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翟女士表示,在房屋的户型图上,她并没有发现赠送的阳台,这让她十分无奈:“维权难啊。”

  翟女士告诉记者,除了赠送阳台的问题,开发商还在交房时设置了门槛。“强迫业主缴纳有线电视费,不然不能拿到新房钥匙。”翟女士表示,很多业主都说没有必要安装有线电视,不想交这笔钱,但有的业主为了拿钥匙,只能交钱。至于这笔钱是交给小区物业、开发商还是广电部门,他们也并不知情。“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多次协商后,开发商终于同意不强迫缴纳有线电视费用了。”翟女士说道。

  2律师:别轻信口头承诺,以合同为准

  3月5日下午,记者拨打了观澜盛世售楼部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当时售楼的工作人员做出的承诺,“以购房合同为准”。该工作人员说,将向领导汇报情况后再回复。不过,直至截稿时,记者仍没有接到相关电话。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无论是沙盘、宣传资料,还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都难以作为维权的依据。部分开发商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给予购房者口头承诺,却不写入合同,一旦承诺不能兑现,消费者维权极为困难。

  “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还是要以合同为准。”陈律师说,如果开发商有赠送面积等承诺,购房者最好要求写入补充协议,并约定未达到该承诺条件则视为不符合交房条件。书面协议的证据效力较强,可以为购房者提供较为充分的维权依据。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