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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一年

2017-02-07 10: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有的车行仍使用自拟合同

   [九江新媒体JJXMT.CN]“上个月我看新闻说江西率先在全国启动新购车需与汽车销售机构签订机动车购买协议,请问这个制度在九江已经实行了吗?”近日,有市民通过网络向本报咨询。记者了解到,去年1月份,省工商局、省消协和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启用。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浔城仍有汽车销售企业使用的是自制合同。

  自拟的合同可能暗藏“猫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不少汽车经营者利用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汽车买卖合同“猫腻”多,导致汽车消费投诉有增无减。

  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数据统计,在《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前,2015年全年共受理汽车买卖合同方面的消费投诉150余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限制诉求途径,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有的合同条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避了消费者向消协组织投诉、申请合同仲裁等维权途径。二是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有的合同条款:“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车延误则不构成卖方责任,卖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三是违约责任不对等,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有的合同条款:“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买方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卖方向买方如数退还所缴纳款项。如因买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买方所缴纳款项不予退还”等。

  多数车行也使用“示范文本”

  “目前我们是以《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根据车型修改后送至工商部门审批备案。”某汽车品牌的销售经理谭先生表示,现在绝大多数车行已经使用了《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浔阳晚报记者了解到,谭先生所说的“绝大多数”指的是国企、集团旗下的车行,因为据他了解,仍有部分私人汽车销售企业未使用规范的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谭先生表示,此前因为没有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导致一些汽车销售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销售商利用格式条款规避和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随后,浔阳晚报记者来到一家“名车行”。销售人员表示根本不知道有示范文本,目前仍旧使用自定的且曾经工商部门备案的销售合同。一名正在看车的市民也表示很疑惑:“不清楚有示范文本这回事。”在这家“名车行”内,市民刘女士刚看中一辆车,当听说有统一格式的购车合同文本可以保障权益时,刘女士无奈地表示,销售人员并没有提及此事,“有些条款不太看得懂,我也不知道他们提供的合同是不是规范的。”

  消费者可要求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对此,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基于不少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购车协议有意避开自身责任情况,《汽车买卖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不同的违约情况下所要担负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此作为追偿根据,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

  该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与自己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如经营者不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在未经工商部门审核备案情形下签订购车合同,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将对经营者予以重罚。(李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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