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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7名农民工辛苦钱可能要打水漂

2016-04-15 15:08 来源:浔阳晚报

在老乡工地务工没签合同不料对方事后不认“账”

7名农民工辛苦钱可能要打水漂

律师:务工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人,往往会在情与法中纠结。一些朴实的务工人员,很多经历过“合同”之殇。

  在星子县“穿衣戴帽”工程中务工的施某等7人,做了120多天的劳力活,因为中间的包工头意外死亡,共有6万多元辛苦钱要打水漂了,“熟人”之间为此先是劳动仲裁、后又对簿公堂,法院以劳务关系没签合同,没有任何证据为由,驳回了几个农民工的执行请求。
 
  工地务工没签合同做完事后没拿到一分钱
 
  2014年9月-12月,都昌县和合乡的农民工施某等7人来到同乡牛某、沈某等3人承揽的星子县峰德镇“穿衣戴帽”工程做事,承担屋顶焊接钢架结构工作。
 
  为了按时完成工期任务,这几名农民工加班加点工作。按照农民工、小包工头和牛某、沈某公司三方口头约定,完成10栋房屋屋顶钢架结构焊接工序,便支付5栋房屋的报酬。可在这期间,工地一务工人员不幸摔死,牛某、沈某等赔付了30多万元才了结此事。到了要支付施某等人工资的时候,牛某、沈某等人找到小包工头和施某几人,说由于事故原因导致流动资金有些困难,要迟缓一些时间再支付,希望施某等人理解并支持。施某说,当时大家觉得都是老乡,也不怕谁跑了,无非是早结算和晚结算工资的事情,便没多说什么。
 
  眼看着事情即将完工,没想到小包工头在这个时间点被高压电电死。等公司与小包工头家属处理完善后事宜之后,施某等找到牛某、沈某等,要求支付工资,可得到的回答竟是“全部算在赔偿款中了”。讨要的次数多了,牛某、沈某等人变了脸:“我们又不认识,说给工程做了事,有合同吗?”无奈,施某等人只好向星子县区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没有合同,法院驳回了农民工的执行请求
 
  前段时间,施某等人找到记者,说:“我们7个人背井离乡从都昌来到星子打工,想挣点钱养家糊口,可辛苦了4个多月,到头来却没得到一分钱报酬。当初跟着小包工头帮牛某、沈某公司承揽的工程做事,想着乡里乡亲的,根本不会担心做事拿不到报酬,所以就没签劳动承包合同。再说,找到一份事做不容易,找工作想得最多的也就是每天能赚多少钱,劳动风险等考虑较少。”
 
  与施某同在该工程中做事的詹某说,近些年,也曾遇到过务工因没签合同遭工资拖欠,但并没有让他们在之后的务工中意识到合同是他们的“护身符”。
 
  2015年初,星子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施某等人的申请,仲裁认为“《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属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等的工资打包支付给赔偿纠纷案的家属,造成劳务人员工资被拖欠,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尽管有劳动仲裁的支持,可牛某、沈某的公司在一年多时间内并没有按相关仲裁支付施某、詹某等人的工资;施某、詹某向牛某、沈某的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诉,立案的庐山区法院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证据为由,驳回了几个农民工的执行请求。
 
  律师:为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一定要签订合同
 
  对此,浔阳律师司务所周时进律师分析认为,施某等人的劳资纠纷其实已经定性了,只不过法院觉得执行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没有支持。如果当初这几名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不会有后面的工资纠纷。在劳务关系建立过程中,乡情是乡情,法律是法律,务工人员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周律师提示,很多务工者在为单位或雇主工作时没有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业病等危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务工者要防患于未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几个方面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能够更好地伸张,从而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浔阳晚报 记者余纯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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