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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意外受伤谁来赔偿?

2015-12-11 09:21 来源:九江晨报

介绍人无责雇主赔偿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我介绍你到XX那里去上班。”在职场上,这是一句常见的话。那么,如果被介绍人在用工单位受伤,介绍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医药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某各项损失135183.45元,韩某某返还被告晏某某20000元。

 
  韩某某与韩某甲是亲兄弟。韩某甲多年前在晏某某处学习水电施工技术,现已脱师多年,近十年来医药公司新旧办公楼等各项水电设施基本上由晏某某施工安装。2014年,医药公司购置一批冷风机欲在仓库安装,同年7月18日医药公司工作人员致电晏某某,要其过来安装。晏某某因在农村建造新房无时间,在医药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推荐了韩某甲等人前去安装。
 
  次日,韩某某与韩某甲自带工具,到医药公司仓库安装冷风机。下午,韩某某在施工时突然失去平衡倒在输送机的输送带上,输送机感应到有重物后即发生运转,韩某某的右手被卷入输送机中。
 
  事发后,韩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而被告医药公司却拒绝支付手术费,他们认为是晏某某推荐的人,应该由他承担责任。在双方推诿之下,医药公司要求晏某某向其出具20000元的借条才先行垫付了手术费。
 
  经鉴定,韩某某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韩某某找到医药公司要求赔偿,对方以原告韩某某非公司员工,也不是公司聘请,因其违规操作受伤而拒绝赔偿,韩某某将医药公司以及介绍用工的晏某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晏某某在介绍用工的过程中没有从中赚取利润,故不承担责任;被告医药公司与原告韩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且没有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理应承担70%的责任;韩某某没有取得电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用电进行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亦应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解析:
 
  介绍他人用工是一件普遍的事,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介绍人即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一般来说,介绍人与人们常说的发包人和分包人是有区别的,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江晨报 邓婉婷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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