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停车场"受伤" 停车场保险公司不"认账"
2015-09-22 17:17
来源:浔阳晚报
律师:停车场未尽到义务,应赔偿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她的爱车在停车场内被剐蹭,但保险公司和停车场都表示不会理赔或赔偿。 据李女士回忆,她17日晚把爱车停在一处收费停车场,随后去逛街了。2个小时后,当李女士回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撞了。因为只是轻微的剐蹭,李女士拍照后就火速联系了保险公司。很快,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赶到了现场。可当工作人员看到是在停车场中发生的事故后表示,李女士既然给停车场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就有义务好好看管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车辆被撞就应该直接找停车场要求赔偿,和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不能理赔。停车场则认为,李女士为爱车买了保险,发生车被撞的事以后,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和停车场没有直接关系。
对此,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的顾律师表示,停靠在停车场的车辆被撞,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在找不到过错方的情况下,停车人李女士可以要求停车场提供撞车责任人的信息,这是停车人的权利,收费停车场是有义务提供肇事者情况的。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么,没有尽到车辆保管义务的停车场,则应当承担李女士的损失。
记者查询发现,其实早在2010年,江西省就颁布了《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对收取了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将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浔阳晚报 记者李超铭) |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