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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务工时腿被砸伤 工伤鉴定超时索赔难

2015-05-14 10:44 来源:浔阳晚报

多年前务工时腿被砸伤

因工伤鉴定超时如今索赔“卡壳”

    [九江新媒体JJXMT.CN]5月12日,市民梅先生向浔阳晩报反映,自己的舅舅于2008年在九江一家公司工作时受伤,却因迟迟未做工伤鉴定,导致如今拿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梅先生的舅舅黄师傅是黄梅人,2008年8月中旬在九江一家公司做搬运工时,被工地上的钢板砸伤,致使大腿右侧粉碎性骨折。“当时受伤后,我们就一直在医院治疗,也没有人跟我们说要去做工伤等级鉴定。”梅先生说,当时舅舅在九江治疗时,大腿里置入了钢板螺丝钉,2012年取出钢板后伤口却出现了化脓的情况,因此他们便想着等完全治好后,再做工伤鉴定,领取赔偿。

    直到2014年,黄师傅的治疗结束后,梅先生便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对方则称要有工伤等级鉴定,才会按规定赔偿。于是梅先生又前往九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请求做工伤鉴定,但得到的回复是已经过了做工伤鉴定的时限。“工伤保险科的负责人说,除非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证明中同意我舅舅做工伤鉴定,不然就不能做。”梅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只好再次找到公司,但该公司的负责人却一直以超过做工伤鉴定的时间为由拒绝开证明。

    对于此事,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称,工人黄师傅超过用工合同期,所以不能为其开证明。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人事组织部代经理。据其介绍,黄师傅确实在他们这里发生了工伤,当时也给他投了工伤保险,因此产生的一些工伤费用公司都承担了。代经理称,由于黄师傅的用工合同是2010年到期,因此公司当时派人通知黄师傅前来协助配合办理一些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但对方收到通知后并未到场。

    谈及相关工伤赔偿的问题,代经理称,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出具一个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企业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执行,不然无义务赔偿。(浔阳晚报 记者 吴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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