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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小区业主为地下车位“鸣不平”

2014-05-13 12:47 来源:浔阳晚报

或卖或长租,为何不短租

律师:需明确车位权属问题,开发商若无“产权”,就没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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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空置率很高。

    核心提示

    近几年,浔城市民购置的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而小区的配套车位设置却明显滞后。越来越多的车主为求得一席车位,不惜花大价钱租赁,甚至购买小区内的车位。

    近日,本报8530000呼叫中心接到市民李先生的来电反映称,因小区内道路整修,露天停车位无法使用。而地下车位又只卖不租,使得没有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们遭遇无处停车的困境。

    反映:小区内禁停 地下车位只卖不租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我市开发区南海路某新建小区的业主。此前,他和其他车主都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的露天停车位。但为缓解小区内的道路拥挤,并减少停车对小区道路和草坪的破坏,最近,所有车辆被禁止进出小区,20余个露天停车位也相应被取消。这让没有购买地下车位的李先生犯了难。“现在物业在整修小区的道路,我们的车就不能开进小区。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又只卖不租,十多万元买一个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又不划算。”

    李先生坦言,目前小区的地下车位并没有卖完,且使用率不高,一些闲置的车位只卖不租,完全就是浪费资源。“现在小区没有地方停车,我们就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面。难道开发商就不能拿出一些车位用来短租或按时收费吗?”李先生说道。

    现状:新建小区多将车位出售或永久出租

    连日来,记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不少新近开发建设的小区,开发商都将地下车位进行了出售或永久出租。

    家住长江大道某小区的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早前,他曾花费数万元托人“购买”了小区内的一个车库。细看合同,他才发现,开发商与他签订的是长期租赁合同,租赁费一次性付清,合同20年一订,到期后自动续订下一个20年。“因为这个车库和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是一起的,所以我知道车库没有产权证。”陈先生表示,“但为了停车,这车库不得不‘买’。”

    与陈先生的情况类似,市民庄女士及丈夫在新湖中路附近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然一直没有装修入住,但购置小区地下车位一事却早已落实。“地下车库10多万元一个,大家还抢着要。因为我家有2辆车,所以我们连新房都没装修,就拿现金先买了一个车位。”庄女士说,“交完钱,我只收到一张加盖了公章的收据,产权证、合同什么的都没有。”

    说法:需明确地下车位的归属问题

    车位只卖不租,或与业主签订合同、以高价将车位永久出租的做法,是否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小区业主能否向开发商申请临时租用车位?对此,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钟义林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钟义林律师表示,在讨论小区地下车位出售或出租的问题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据了解,现阶段地下车位遵循的是“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若开发商出资建造了地下车位,且拥有车位的产权证。那么,开发商作为产权所有者,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出租或出售;但若地下车位在规划时,就已经以公摊面积的形式,计入到各个业主的购房合同中,那么车位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对车位随意买卖或租赁;而涉及人防工程设施的车位,非战时用于停车,战时用于防空,其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开发商不能出售。但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因参与这部分停车场的管理,可以向业主收取费用。

    “一般来说,露天停车位占用了业主的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地下车位则属于开发商。业主可以查看比对自己的购房合同,若合同中对地下车位有约定,就按约定履行;若没有约定,则开发商有权出租、出售或附赠车位。”钟义林律师最后称,“除非物价部门对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出台相关指导文件进行调控,不然其具体售价一般由市场自身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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