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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热恋时花销十多万分手后起诉还钱 被法院一审驳回

2014-03-31 11:52 来源:九江新媒体
    恋爱时甜言蜜语,承诺“我的钱就是你的钱”,分手后却反目成仇,要求“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3月28日,彭泽县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要求前女友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是彭泽县城人,现年26岁。在2012年元旦的一次朋友聚会上,高某遇见了同学表妹宋某后,一见倾心。高某提出,希望女友不要外出工作,称自己的收人足够二人开销,为表诚意,还当即取出工资卡交给宋某保管。
 
  然而两人同居在一起后矛盾逐渐显露出来。2014年春节过后,高某提出分手,称宋某一共从自己卡上取走11万元,还跟自己要了近2万元的财物,现在希望宋某适当归还一部分。宋某则表示不能接受。2014年3月,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宋某告到了彭泽法院,要求其归还在恋爱中花费掉的6万元钱。
 
  庭审中,宋某承认自己的确是曾拿高某的卡取钱,但取出的钱都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自己并没有为此获取到利益。高某称两个人的生活开销根本用不到那么多钱,宋某一定是将钱私吞了,自己只要求宋某返还一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将工资卡交给宋某是自愿的,并用于双方的共同开支。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在男女双方的交往中,彼此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都是合乎常理的,不能简单以不当得利衡量双方的得失。3月28日,彭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请。                                    (文/何方瑜 新法制报 记者李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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