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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欺诈行为最少要赔500元

2014-03-09 10:17 来源:九江新媒体

  新消法本月15日实施,市消协副秘书长为你解读

  网购有欺诈行为最少要赔500元

  [九江新媒体]3月15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市消协副秘书长郭建斌认为,新消法将网购平台责任清晰定位。

  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反悔

  郭建斌介绍说,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网购平台责任定位清晰

  郭建斌分析认为,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对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涉嫌欺诈并经查实最少要赔偿500元。

  经营者需“自证清白”

  郭建斌介绍说,以前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

  商家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郭建斌说,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但具体操作性不强。(文 浔阳晚报记者余纯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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