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013-09-09 11:21
来源:九江日报
我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制度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据介绍,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等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此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将有助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宏观管理,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劳动用工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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