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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戏水溺亡 同伴被判担责

2016-04-22 15:34 来源:江南都市报

少年戏水溺亡 同伴被判担责

 

四同伴因隐瞒逃避延误抢救时机致后果无法挽回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本报九江讯 郭辉、董泽涵、陈瑾报道:日前,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四被告各自承担5%即26898.55元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7日午饭后,11岁的初中生小徐和四名同学小邹、小吴、小彭和小余(四人也是本案四被告)一起相约来到瑞昌市安定湖钓鱼。因没有鱼饵无法钓鱼,几个孩子便下到湖中的浅水区戏水玩耍。十几分钟后,小徐一人骑自行车来到安定湖,也在浅水区戏水,边开玩笑喊“救命”边往后退,不慎滑落深水区,小伙伴见状都过来伸手相救,但未能将小徐救起,见小徐沉入水中,四个孩子均感到害怕,相互约定隐瞒小徐溺水的事实,之后各自回家。当日下午,小徐父母未见孩子放学回家,便四处寻找,并向四被告询问,但四被告未告知实情,后经再三询问,被告小邹才告知小徐溺水的事实。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小徐已年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下到湖中戏水的高度危险性,而其本人在水中边开玩笑边后退滑入深水,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教育责任,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四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伴溺水时虽不提倡直接救援,但可采取及时向成年人呼救和报警等必要、有效的救援方式,但四被告却选择隐瞒、逃避,延误抢救时机,四被告的不当行为与小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四被告各自承担5%即26898.55元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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