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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解释有争议 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2016-01-22 14:04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本报九江讯 江帆、见习记者陈瑾报道:消费者通常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商家会出具提前制作好的合同,合同里有些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消费者与商家对合同产生不一致的理解时,就容易产生纠纷。1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且要求被告商家一次性偿还原告消费者购房款34130元和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共计74130元。

 
  协议内容前后不一致,消费者要退款
 
  2014年5月19日,李丽(甲方)与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甲方‘都市’项目商铺一间,合同意向价为104130元,准确面积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支付认购定金2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违约责任适用定金法则;…乙方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同时与该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承诺‘将所购商品房十二年委托给该公司,以培育市场使用。’对《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乙方已充分了解。”
 
  协议签订后同日,李丽向九江丽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元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54130元。2014年7月2日,李丽与丽元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却要求李丽先与其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商铺前三年无偿提供给丽元公司经营管理。
 
  李丽认为该协议中的这条约定与当初丽元公司所说不一致,故不同意签订。丽元公司便以李丽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为由,不同意与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故李丽诉至法院,要求丽元公司退回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丽元公司辩称,与李丽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公司的售楼人员向她出示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买卖合同》文本,李丽不同意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系违约,且丽元公司只收到李丽含定金在内的购房款54130元。李丽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不同意退还李丽所交的定金。
 
  法院认为,原告李丽与被告丽元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丽元公司在与李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李丽先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该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前三年无偿提供经营管理与《认购协议书》内容不符,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认购协议书中关于“充分了解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作为对李丽不利的解释,故合同履行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予以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认为其交付40000元定金无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彭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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