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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被终结

2015-09-18 17:31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面金额80万元的公示催告案件。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因遗失九江银行德安支行作为付款银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后持票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规定期间内向该院申报权利,该院根据民诉法第221条规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因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而终结的公示催告案件。(九江法院网 易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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