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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不得不说的交规

2015-09-02 16:09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昨天是开学第一天,孩子们行走在路上,他们的安全牵动着万千家长的心,让孩子们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是包括所有家长在内的交通参与者都应当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这一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道路交通,致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为每个家庭构建一道防护网。
 
    校车超员超速要追责
 
   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机动车不让行人也要记分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记3分,罚款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第90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第2项)
 
    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记3分,罚款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第90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第2项)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记3分,罚款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第90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第3项)(浔阳晚报 周兴芜 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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