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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出问题来 哥俩因故撕破脸

2015-02-09 11:47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系表兄弟,两人之间经常你帮我助,你借钱给我我借钱给你,但去年10月,表弟却一纸诉状将表哥诉至法院,要求表哥还清前年借的5万块钱。到底是什么缘由令这哥俩好撕破脸呢?
 
    原来2013年4月10日,被告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书面借条。去年原告手头有些紧,就向被告表哥要求还款。但被告表哥却一反常态,说这钱已经还了。那这钱到底还没还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根据被告所述本案还牵涉到另一件合伙的事情,问题就出在合伙事务上。根据原告所述,2011年8月,被告和证人刘某各出150000元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做运输生意,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故让原告参股,并聘请原告做司机。2013年6月,合伙车辆出了事故,所有合伙人经协商同意将合伙车辆对外出售,共计卖得300000元。2013年6月28日,刘某和原告一起进行了结算,被告因有事,中途离开,经结算,分给原告、被告的股金、分红、工资等共计应为176520元。当日,刘某通过银行卡向原告妻子帐户转帐176520元。而根据被告所述原告并未参股,这17万元中包含了欠原告的5万元,而且保留追回多还的12万元的权利。被告将刘某作为证人申请出庭作证,证人刘某亦当庭陈述,在买车当时,其确实不知原告在被告股权中占有股份,一年后,才从被告妻子处知道原告在被告的股权中也占有股份。 
 
    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现被告拖延支付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的诉请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已通过证人刘某归还了原告借款的抗辩意见,经查,被告通过刘某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系原、被告双方合伙购买车辆所得股金、分红等,属另一法律关系,如被告向原告多支付了股权收益,双方可清算后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经解决,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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