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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女友归劝仍四次窃 惯偷前妻被盗悔三进宫

2014-08-18 13:38 来源:武宁法院网

      一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两进宫后出狱之后,犯盗窃罪再次获刑三进宫。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进入武宁县城某小区张某某家,盗得硬中华牌香烟5条、人民币4600元。后被告人李某在女朋友朱某某的质问下,承认到张某某家盗窃的事实,并在归案前将5条硬中华牌香烟和4600元现金还给张某某。经估价,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13年12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武宁县城某养生会所汗蒸时,在二楼男宾部将蒋某某放在衣柜内裤子口袋里的13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被告人李某在女宾部将刘某放在衣柜内提包里的3900元人民币盗走。
 
    2014年2月19日、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两次带收购二手家电的程某某到前妻罗某经营的某农家乐餐馆内,共拆下4台美的牌挂式空调,并以每台55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某。经估价,所盗空调价值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所盗空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4年4月28日凌晨4、5点钟,被告人李某进入武宁县城某张某家,盗窃黑色鳄鱼牌男式手提包1个,内装有黑色鳄鱼牌钱包1个、观音头像墨玉1块、白色苹果4手机1部、白色U盘1个、人民币10000元。经估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1538元。案发后,所盗黑色鳄鱼牌手提包、黑色鳄鱼牌钱包、白色苹果4手机、观音头像墨玉1块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4次,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8788元。
 
    被告人李某2004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盗窃面临审判,前妻现女友均远离而去面临三进宫,李某似乎顿悟而泣,悔不当初。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1名,获得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已主动返还给被害人,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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