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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获刑六月悔不当初

2014-08-18 13:26 来源:九江法院网

     交通肇事致人伤亡,赔钱后仍被判刑。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付小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主审法官耐心对其进行判后释法答疑,促其认识自己的行为导致一个家庭的不幸,而不仅仅能以金钱进行衡量,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2014年3月5日11时11分,被告人付小敏驾驶赣变型拖拉机沿上长线自船滩镇往九宫山方向行驶,途经温汤集镇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某、余某发生碰撞,致使余某当场死亡、雷某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小敏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小敏在原地等待向交警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赔偿被害人余某家属人民币250000元,赔偿雷某医药费10000元,取得被害人余某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小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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