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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传销骗局拉人头 发财不成反被判刑

2014-08-06 17:09 来源:九江法院网

     7月2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红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曹怀成、被告人杨素娟、被告人龙建胜、被告人李康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向军、被告人谭杰、被告人徐仁峰、被告人段其信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2月7日、10日、12日和3月1日,被告人曹怀成、龙建胜、杨素娟、李康峰在本市开发区某就业宿舍内从事传销活动时,在被告人陈红的授意下,分别对被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吴某、徐某、黄某、张某进行劝说、看管,并扣留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以限制吴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直至2014年3月14日。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向军、谭杰、徐仁峰、段其信在本市开发区某就业宿舍内从事传销活动时,在被告人陈红的授意下,对被谭杰骗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劝说、看管,并扣留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以限制杨某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直至2014年3月28日。
 
    案发后,被告人陈红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被告人曹怀成、被告人龙建胜、被告人杨素娟、被告人李康峰、被告人向军、被告人谭杰、被告人徐仁峰、被告人段其信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怀成、龙建胜、杨素娟、李康峰、向军、谭杰、徐仁峰、段其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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