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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肆意殴打他人 父亲被判赔偿责任

2014-07-14 17:26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判决由被告桂某的法定代理人桂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某支付赔偿金11973.8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未成年人,2013年5月18日,桂某于修水县民政局附近被万某殴打后,便邀了一群同伴寻找万某报复。当日下午16时许,桂某在修水县三中对面发现万某,便与同伴上前对万某进行殴打,桂某用水果刀砍伤万某右手,致万某被送入修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修水县向阳骨科医院住院8天。后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人身损害致残等级评定书,万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事后,刑事部分已按程序进行处理,但双方在民事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鉴于桂某为未成年人,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余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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