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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计“香烟财路” 不料违法领刑受罚

2014-06-30 15:15 来源:九江法院网

     二人合计低价收购香烟,不料触犯法律,既领取刑罚又判处罚金。6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春(化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本案已生效。

 
    法院查明,2011年5月和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春伙同杨某(已判刑)二人,驾驶车牌号为赣ER0619的白色东风牌轻型货车,先后多次在安徽省桐城市、东至县和江西省彭泽县境内进行非法收购香烟活动,收购香烟共计116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11657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由同案犯杨某提供大部分资金和车辆,被告人李春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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