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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男欲休结发妻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4-06-13 13:50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予原告柯某与被告谈某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2010年2月1日在瑞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2月22日生儿子柯某飞。婚后被告在家带养儿子,原告在外承包工程。几年之后,原告柯某承包工程路子活络起来,口袋越来越鼓,眼界也越来越高,觉得与结发妻子难以相处,双方开始渐渐产生隔阂,家庭矛盾越积越深。2014年2月7日,原告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柯某飞由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婚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通过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由于不能很好处理家庭矛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有较大损害,但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及时改正自己的缺点,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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