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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后诈骗合伙人 挥霍一空获刑罚十六年

2014-06-11 12:52 来源:九江法院网


       6月3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职务侵占、诈骗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江洪挺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洪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魏某某、魏某某的侄女婿即被告人江洪挺、魏某某好友黄某某三人合伙投资,以九江长宁钢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魏某某,登记股东为魏某某夫妇)名义对外做钢材生意,三人约定平均出资进行生意投资运作,并在盈利后平分红利。因魏某某长期不在九江,由被告人江洪挺和黄某某负责公司事务,三人约定使用江洪挺的工商银行私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流通账户,并由江洪挺负责管理。每次钢材项目需要进货时,魏某某及黄某某就把相应的进货款打入被告人江洪挺工商银行账户上,再由江洪挺将钱支付给供货方。2012年年底,在结算完之前的项目后,被告人江洪挺与黄某某、魏某某三人经对账后发现公司资金流通账户(江洪挺工行账户)应该有75万元左右的结余,三人遂口头约定将该75万元以每人出资25万元的形式作为九江长宁钢铁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从2012年年底至案发期间,该75万元公司资金中的10万元左右被江洪挺侵吞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后黄某某发现被告人江洪挺时常挪用公司资金,便以自己需要借用几天为由,让江洪挺将其账户上剩余的公司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江洪挺同意后,于2013年2月7日将剩余的28万元公司资金转入黄某某指定的黄某(黄某某侄子)账户。因要做钢材生意,黄某某于同年2月26日,通过黄某账户将26万元转回江洪挺工行账户。之后,江洪挺将该26万元予以侵吞。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江洪挺以增加自己正在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向黄某某借款,并承诺于次日归还,黄某某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48万元转到江洪挺的工行账户,江洪挺立即将该48万元转入其交通银行私人账户。2013年3月3日,被告人江洪挺将该交通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取现后出逃,并用短信的方式告诉其妻子何某某他已经出逃,并让何某某不要再回九江。

    2013年4月27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义乌市宗泽路536号503室抓获被告人江洪挺,据其交待,其侵吞的资金全部用于赌博等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江洪挺妻子何某某将名下三菱轿车一辆交予黄某某,用于赔偿江洪挺侵占的公司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洪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洪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洪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洪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骗取被害人黄某某48万元借款的事实经过,仅对是否构成诈骗罪予以辩解,不影响其认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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