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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毒品收毒资三百 获刑八月处罚金三千

2014-05-15 19:29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17时30分左右,吸毒人员黄海打电话给被告人陈云称要购买300元冰毒毒品。随后,被告人陈云来到黄海位于永修县涂埠镇蓝天大道的家中,双方协商由其先拿到毒品交给黄海,黄海再向其支付300元毒资,后其离开黄海家。10多分钟后,被告人陈云再次来到黄海家门口,并将一包重0.32克的冰毒交给黄,半小时后其收到黄海300元毒资。随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陈云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300元毒资,从其摩托车上搜到一袋重0.24克的冰毒。另查明,2005年,被告人陈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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