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友贵得知冯龙初没有归还其弟张友龙的欠款,便打电话给冯龙初讨要说法,二人约在瑞昌市码头镇见面。被告人郭锡梁为防止张友贵吃亏,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郭子良,并让郭子良多叫些人,被告人郭子良又纠集了另一些人分乘两辆越野车赶往码头镇。在码头镇红绿灯处,经被告人张友贵打电话确认冯龙初后,被告人郭锡梁上前用手搭在冯龙初肩膀,让冯龙初上车谈谈,冯龙初不同意,被告人郭子良等人遂对被害人进行围殴,并强行将冯龙初拖上车,将其带到瑞昌市流庄北岭一偏僻处继续殴打,之后被告人张友贵向冯龙初讨债,直至冯龙初答应第二天还钱并找到担保人后才让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冯龙初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郭子良、严耀祖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郭子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友贵、郭锡梁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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