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新农村建设工程,服务村民,本是好事,却因讨要工程款方式不当,坐牢又赔钱,两被告人后悔不已。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承包了瑞昌市夏畈镇南林村里杨林自然村和袁家自然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至2012年底,新农村建设中外墙粉刷及斜屋顶铺设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二被告人相继向村民讨要应由村民自己承担的部分建设费用。二被告人讨至南林村里杨林自然村的陈某家后,被害人陈某以必须由书记来当面结算后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再次来到位于瑞昌市黄金乡卫生院对面被害人经营的五金建材店向被害人讨要工程款,因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吵以致讨要未果。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纠集多人开车赶到被害人的店中,被告人吴远龙持刀砍伤被告人陈某的手臂和背部,被告人袁宇明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因讨要建设工程款未果,便持刀损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吴远龙、袁宇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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